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轻症重疾、中症重疾、重大疾病或少儿特定重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中症重疾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以及轻症重疾或中症重疾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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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自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发生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中症重疾”、“重大疾病”、“少儿特定重疾”、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含),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扣除主合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
轻症重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一次为限。 |
中症重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中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重疾保险金,中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中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一次为限。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确诊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被保险人确诊时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
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年满30周岁前,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按照附加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确诊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轻症重疾或中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或中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主合同与附加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